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识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铁律合围商业贿赂
  【核心提示】商业贿赂已不是个新鲜词汇了,但它给我国市场经济带来的腐败和破坏是有目共睹的,从一般商品到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了“行规”、“潜规则”。为此,从2006年开始,我国将完善刑事立法,出重拳打击商业贿赂。本期《识法》结合案例把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及法定惩罚介绍给读者。
     
  新闻背景
    
  中央将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集中治理
  2006年开始,中央将对商业贿赂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集中治理。
    2005年12月18日,由中纪委、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南开大学组织召开的“反商业贿赂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传出信息:从2006年开始中央将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在2006年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
    2005年12月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为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贿赂罪的主体相应作了扩大:草案在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基础上,把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政策制定到法律修改,全社会合围商业贿赂的大势已经形成。
    
    工商总局5年查处商业贿赂案值52.8亿元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
    据介绍,我国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者用“红票”冲账的方式进行贿赂;提供境内、境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其他手段,等等,这些已成为某些行业心照不宣的“潜规则”,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和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红宪)
    
  法律解读    
  依法严惩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已普遍存在,并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在法律上有两种处罚方法,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该条明确划清了商业贿赂行为与合法商业行为的界线,经营者在正规账目之外暗中给予,接受财物或其他便利,即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其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账外”,不入正规的账目;二是“暗中”,即不在发票、合同中注明。同时该法第2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其中第9条也同样规定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即“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有两种:一是罚款,即“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即“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处罚
    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分为商业受贿行为和商业行贿行为两种,我国刑法分别对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定罪量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商业受贿,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84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刑事处罚按照犯罪情节轻重分为两档: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针对商业行贿,我国《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行贿罪是指为谋求不正当经济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刑事处罚按照犯罪情节轻重同样也分为两档: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贿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我国《刑法》对商业受贿行为和商业行贿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了商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此针对其他如医疗、教育、体育等非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便无法适用《刑法》相关规定予以约束和处罚。有鉴于此,去年年底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刑法上述规定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草案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将164条修改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规定,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该草案被正式通过,将意味着诸如发生在医疗机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边缘商业贿赂行为,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将加大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力度,为我国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专项集中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础。(沈宇锋)
    
  案例摘录

  天津德普惊暴“回扣门”
    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在天津的子公司,于1991年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从事免疫药盒的分装、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销售等业务,年产值达7000万元,占领全国三分之一的市场。
    根据美国司法部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我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这些贿赂经过天津德普公司总经理的授权,通过德普公司销售代表们亲自送给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天津德普公司在财务账面处理时,将这笔贿赂登记为“销售支出”,这笔支出相当于德普公司发案期间内3%-10%的销售额,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
    美国司法部认为,DPC公司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因此DPC公司要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的罚款,还要付出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总金额超过480万美元。
    
    商业贿赂“八宗罪”
    据调查,在商业交易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目前在我国已得到普遍默认,其中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此风最烈,而且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常常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被调查的多家公司中竟有一半以上公司承认,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他们同时表示“给回扣”眼下已成为许多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宝,中外企业概莫能外。
    相关专家认为,商业贿赂造成的危害如下:
    一、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
    三、特别是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
    四、已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五、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许多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现有的商务环境:不行贿很有可能失去市场;另一方面又要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等法规的制约。两难之下,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
    六、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当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很大程度上演变为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能想象,一个依靠商业贿赂发展壮大的企业,能打造出真实的竞争实力,一个漠视正常市场游戏规则的公司,能在国际市场上获得长远发展。
    七、还有可能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甚至导致增长乏力,产业升级困难。
    八、不仅对我国经济造成严重的“内伤”,而且也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进而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红宪)